第一条 全面履行工会“维护、参与、建设、教育”四项社会职能,贯彻落实上级工会的决定。
第二条 围绕学校中心工作,不断推进校务公开,加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 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筹备工会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并向大会报告工作。教代会闭会期间,校工会为常设机构,负责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处理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代表和组织工会会员、教职工通过双代会和其他形式参加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积极推进学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第五条 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制定工会工作计划,指导各分工会开展工作;组织、动员教职工积极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促进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的提升。
第六条 根据《工会法》《教师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努力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妇女的特殊权益。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校党委反映,充分发挥党联系教职工群众的桥梁与纽带作用。
第七条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积极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切实加强师德建设,不断提高教职工素质。
第八条 组织开展有益于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办好“职工之家”,活跃教职工文化生活,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第九条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等评选、表彰和先进经验的总结推广工作,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与创造性。
第十条 积极办好教职工集体福利事业,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切实做好教职工的病、死、灾、生活困难户和特困户的慰问及走访工作。
第十一条 按照《工会法》收好、管好和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第十二条 做好来信来访接待,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涉及工会会员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第十三条 做好工会会员发展工作,并对会员进行工会基本知识的教育;做好文书、会员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
第十四条 抓好工会干部和教代会代表的培训工作,提高自身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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