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女子学院工会财务管理制度
日期:2015-11-26 09:54:31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475

  

湖南女子学院工会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我校工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工会经费及其他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工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工会经费依据法律、法规和工会财务规章制度管理使用。确保工会经费合理、安全、有效运作,保障工会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二条 工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工会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会人员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内部财务清算等。

第三条 工会财务实行“独立核算、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体制,财务经常性收支实行由工会主席“一支笔”审批制。工会重大决策、重大投资事项,需报请主管校领导和财经委员会同意后方能执行。

第四条 工会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 工会财会人员的聘用实行回避制度。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

第六条 工会会费收入,是核算工会会员每月按本人工资总额的0.5%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员费。校工会每年按照行政转来的会费数额再转拨给各二级分工会。二级工会用于开展各项工会活动。

第七条 工会经费支出管理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工会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经费的报销应符合以下规定:

1、工会支出原则上要有正式发票,发票的内容即名称、日期、数量、单价、金额、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齐全,不得涂改、填补,大小写金额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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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时要有经办人写明事由,购置固定资产须有入库单,经财务会计审核无误后,由工会主席审批并签名。重大活动应写有具体事由及使用范围,使用金额,由校工会主席审批,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销时作为发票的附件。       

3、按照财务规定在限额内使用现金,超出限额应使用转账支票。

第九条 工会财务设立会计、出纳二个岗位。会计、出纳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出纳人员管理现金收支和保管业务,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簿的登记及稽核工作。从事以上工作的会计人员不得同时从事出纳工作。工会主席财务印章由专人保管。

第十条 实行现金和账务分管制度。出纳人员管理现金收支和保管业务,会计人员应当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每月对银行存款余额进行帐单核对。

第十一条 必须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不准出租、出借银行帐户,不得利用校工会银行帐户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套收现金,严禁利用银行帐户或支票进行非法活动。

第十二条 工会财务的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收集,审查核对,整理成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送交档案室保管。调阅工会会计档案要严格办理手续,调阅人员一般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特殊情况需经工会主席批准。
第十三条 工会财务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部门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自觉维护财经纪律,保障工会经费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更换财务人员必须按移交清册逐项办理移交手续,由工会指派的监交人负责监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移交清册一式三份:移交人、接受人各执一份,归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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