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校院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贯彻落实《湖南女子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施办法》,促进依法治校与和谐校园建设,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50人以下的单位),是落实教职工主人翁地位,实施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二级单位管理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加强二级单位民主政治建设,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推动教育改革深入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接受学校教代会的领导,贯彻执行学校教代会的有关决议。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落实学校的决定、决议,团结和动员本单位教职工,积极完成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本单位改革发展和建设的决策和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决定本单位的绩效收益、工资分配原则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
(三)选举本工会委员会,增替补选本工会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二级单位领导要尊重和支持二级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的职权,认真执行二级教代会的有关决议。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要尊重行政负责人行使指挥职权,支持其正确决策和领导,教育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团结一致,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代表
第九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比例为:教职工人数在50人及以上的单位,代表比例为30%~50%左右。
第十条 教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单位,应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不选举代表),其性质和职权同二级教代会。
第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以系、教研室、科室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学校工会会员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应由本单位各方面人员组成,代表的构成应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教学单位的教师代表应不低于本单位代表总数的60%。本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条件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和管理能力;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中发挥良好作用;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正直务实,密切联系教职工,具有一定民主管理素质和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代表的年龄原则上要求能任满一届。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义务是:认真学习党的政治理论,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二级教代会活动,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权利是: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提案,有权就大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有权对二级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本单位工作提出询问。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被压制、阻挠或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到期改选(或与换届时间同步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本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八条 实行二级教代会代表即二级单位工会会员代表的会议制度。二级教代会每五年一届(特殊情况除外),每学年一次,定期开会(一般在学年末召开)。每次二级教代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要问题,经本单位党政工领导研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二级教代会以系、教研室、科室为单位建立代表组(或代表团),代表人数少的系、室、中心可联合组成代表组(或代表团),代表组(或代表团)组长(或团长)由代表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换届会议应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期间各项工作。主席团成员由本单位党政工及高职称代表和其他教职工代表等方面人员组成,视单位教职工人数多少一般为3-7人(常设主席团成员:50人(含50人)以下单位3人;51人以上的单位5-7人)。
第二十条 二级教代会换届会议差额选举常设主席团,主持召开年会和闭会期间的工作。二级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主席一般由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必须是紧密结合本单位中心工作和关系到每位教职工切身利益等较重大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二级工会委员会提交本级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决定召开二级教代会的单位,二级教代会工作机构应向学校教代会工作机构(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在工作上接受学校教代会的领导。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二级单位工会委员会承担二级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做好下列工作:
(一)负责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二级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大会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
(二)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及提案的办理情况;
(三)组织二级教代会代表学习培训,接受他们的意见和申诉;
(四)处理二级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主要适用于学校二级教学单位分工会。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校教代会工作机构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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