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使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下同)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简称工代会,下同)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代会与工代会是学校科学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与工代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全面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所规定的职权。
第四条 教代会与工代会可结合召开(以下简称“双代会”),一般五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经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五条 “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校工会和教代会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管理模式,校工会委员会委员也是教代会委员会委员。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的工作任务,在校党委领导下做好教代会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教代会”与“工代会”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的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发展规划、财务状况、重大改革方案、制度、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工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奖惩、分配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改革方案,重大规章制度、措施和办法。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的事项。
(四)向学校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五)选举校工会委员会(教代会委员会)等专门机构的成员。
第八条 “工代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收支预算决算情况报告、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开展会员评家,评议基层工会开展工作、建设职工之家情况,评议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履行职责情况。
(四)选举和补选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基层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六)讨论决定基层工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双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双代会”代表
第十条 代表的条件。凡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在编教职工和非事业编制合同制的教职工, 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当选为“双代会”代表: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和管理能力,做好本职工作;
(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中发挥良好作用;
(四)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正直务实,密切联系教职工;
(五)代表的年龄原则上要求能任满一届。
第十一条 代表的组成。作为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双代会”代表应具有相应的素质,具有代表性和群众性,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其中教师(包括教学、科研、技术人员)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其具体原则如下:
(一)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到有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
(二)教师、干部、技术人员等代表相结合。
(三)各类职称、职务代表相结合。每一类职称的教职工应有适当比例的代表。
(四)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代表应占有一定比例。
第十二条 代表的产生:
(一)代表选举以二级工会为单位,按在职在编和非事业编合同制教职工不超过20%的比例,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代表的候选人名单,报本单位党组织审批后,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换届同步,可以连选连任。
(二)代表的选举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投票选举时,二级工会的实到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80%。代表候选人获得本部门工会教职工过半数选票时,方能当选为代表。若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若代表候选人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代表候选人重新投票确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另行选举。
(三)二级工会将选举结果上报“双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由“双代会”筹备领导小组下设的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按规定程序对大会各项议程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提出提案和议案。
(三)有权向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有权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督促。
(五)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二)积极参加“双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做好教职工工作。
(四)模范地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 校工会统筹安排代表培训,着重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与法规、现代科学管理知识和民主管理的理论与方法等。
第十六条 代表在本校内部调动,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代表调离本校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
第十七条 代表有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经原选举(调入)单位的教职工讨论,获全体过半数同意,由代表团向校工会(教代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
第十八条 代表出现缺额,需要补选的,经校工会同意,由选举单位按民主程序补足。补选代表结束后,由选举单位将情况书面报告校工会审定。
第十九条 “双代会”的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一)“双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总数一般为正式代表的15%左右。
(二)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代表的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及教学、教辅、科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二级工会主席、在校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特邀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代表的学校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离退休教职工代表。
(三)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章 教代会提案
第二十条 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处理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确定征集起讫时间,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全体代表。
第二十二条 提案内容应围绕“双代会”中心议题及教职工关心的问题,主要是对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教职工福利待遇等方面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超出学校职权范围的不予立案。
第二十三条 提案一事一案,一般由1名代表提出,2名以上(含2名)代表附议,也可以以代表团名义集体提出(须有团长及代表签名)。提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整改(解决)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提案处理和落实
(一)提案审核及立案。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以提案表为依据,根据以下标准审核:1、是否属学校的职权范围;2、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3、是否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4、是否符合学校规定程序。审核合格的提案,学校有条件处理的、符合立案条件的提案都应立案。属个人问题或部门具体工作相关问题的提案,一般不予立案。
(二)提案落实。立案的提案应汇总分类登记,送交学校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在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限期予以落实,并反馈给提案人。不能落实的应说明原因。
(三)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要督促、检查承办部门对提案处理(落实)的情况。所有提案处理完毕后,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应将提案表及处理结果移交校工会存档备查。对提案的征集、立案、处理(落实)情况,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应在下一次“双代会”上报告。
第五章 会议筹备
第二十五条 “双代会”换届时,在校党委领导下,成立由校党政和校工会有关人员参加的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由校党委分管工会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校工会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筹备领导小组根据需要设立代表资格审查、提案、秘书、宣传、会务等若干工作小组。
第二十六条 大会召开前,筹备领导小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校工会委员会、二级工会主席、各代表团团长会议进行协商,提出“双代会”中心议题的建议。由校工会委员会(教代会委员会)联合向校党委提出召开“双代会”的报告,经校党委审核同意召开,换届会议须报上级工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由校党委签发召开“双代会”的通知,也可以由校党委批转校工会关于召开“双代会”的报告。
第二十八条 由筹备领导小组制定代表选举方案,包括确定代表名额分配、各类代表比例、选举步骤和办法等。
第二十九条 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在正式会议前印发给代表,广泛征求意见。并做好提案征集工作。
第六章 预备会议
第三十条 筹备领导小组(或校工会)报告“双代会”筹备工作情况。
第三十一条 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或关于代表增补情况报告。
第三十二条 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第三十三条 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第三十四条 校工会就“双代会”闭会期间召开联席会议所决定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第三十五条 通过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六条 预备会议一般采取举手或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七章 主席团
第三十七条 “双代会”换届时,设主席团。主席团主持换届会议。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届中会议由校工会委员会履行主席团各项职责。
第三十八条 主席团成员必须是同届代表,其成员应由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和各代表团团长组成。
第三十九条 主席团成员由“双代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
(一)在广泛征求各代表团意见的基础上,校工会提出主席团候选人名单,报学校党政领导确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名单;
(二)将候选人名单提交预备会议通过后产生主席团。
第四十条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召开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方案审议的意见;研究须提交“双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决定草案;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问题。
第八章 正式会议
第四十一条 大会秘书长核实出席人数,与会代表超过应到代表人数三分之二,方可宣布开会。
第四十二条 校长作工作报告。
第四十三条 工会主席或常务副主席作工会工作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有关负责人向大会报告工作或对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加以说明。
第四十五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向大会汇报上次大会提案处理情况和本次教代会提案征集情况报告。
第四十六条 以代表团为单位,对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和提交大会选举的候选人名单进行讨论酝酿。各代表团将讨论、审议的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汇报。
第四十七条 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的意见,对大会决议、决定草案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
第四十八条 安排代表在大会发言,对报告、议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九条 大会进行选举或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选举结果报湖南省教育工会。
第九章 决议、决定
第五十条 属“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经“双代会”讨论通过后,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五十一条 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投票方式。
第五十二条 各项议案一般要求在充分讨论、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提交大会进行表决。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十三条 经“双代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未经“双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经校党委批准可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后做出相应决定,并提交下次大会确认。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应提前召开“双代会”进行讨论,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作出相应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双代会”闭会期间,属于“双代会”职权范围的亟需解决的重大问题,经校党委批准可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有关决议、决定提请下次“双代会”确认。教代会联席会议由校工会主持,参加人员一般有:学校党、政、工领导、校工会委员会委员、二级工会主席、各代表团团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人及与议题有关的人员。
第十章 组织建制
第五十五条 校工会委员会是“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双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五十六条 校工会委员会也是教代会委员会,即两块牌子,一套班子。
第五十七条 校工会委员会由若干委员组成,委员由每届“双代会”第一次大会投票选举产生。委员应具有代表性,其中教师代表应占一定比例。校工会委员会设主席1人,常务副主席、副主席1-2名,由新一届工会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
第五十八条 校工会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制定召开“双代会”的方案,提出“双代会”的议题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双代会”的筹备工作、会务工作和组织工作;
(二)指导二级工会组织教职工选举“双代会”代表;
(三)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双代会”代表;
(四)组织专门工作委员会进行调查研究,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动员教职工贯彻落实“双代会”决议;
(五)听取和处理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径,开展民主管理理论研究,提高民主管理的水平;
(七)主持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八)完成校党委和“双代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章 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
第五十九条 “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的设置,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一般可设经费审查、提案、女职工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由“双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人员组成方案,提交大会通过后确认。
第六十条 每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设主任(组长)1名。其成员一般应以熟悉相关方面业务的代表为主,可适当聘请一些非代表的教职工参加;委员会(小组)负责人应由熟悉业务、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的代表担任。
第六十一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对“双代会”负责,在校工会主持下完成“双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主要是:参与提交“双代会”审议的重要方案的讨论制定;提出与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有关重要问题的调研报告;根据各自的职责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日常民主管理活动;检查督促“双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经湖南女子学院第三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后实施。以前制定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工作规程不一致的,以本工作规程为准。
第六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可参考本工作规程。
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属湖南女子学院工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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