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校教职员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 暂行规定
日期:2016-09-01 09:58:23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1225

  

 

 

 

 

湘女院工字[2016]7

 

 

关于我校教职员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

暂行规定

 

各分会、各部门、各单位:

为严格规范我校教职员工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结合湖南省纪委湘纪发[2013]17号文件“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对象:凡是我校在编的教职工、合同制员工和同工同酬人员。

二、我校教职员工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必须严格遵守湖南省纪委湘纪发[2013]17号文件“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三、关于教职员工婚丧喜庆事宜慰问的有关规定:

教职工结婚,由本人向所在分工会报告,分工会按400元的标准表示祝贺。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逝世与岳父母或公婆逝世,校工会不再发布通知,所在部门或分工会不准公开发布讣告,更不允许分会与部门代收慰问金;职工所在的分工会可以会同所在部门前去慰问,但应严格控制人数与用车数量(每事1台车),慰问金标准为300元(另可报销100元左右的鞭炮花圈费用)。

在职教职工逝世,由校工会和逝者生前所在部门协助逝者家属办理治丧事宜。慰问金的标准为500元(另可报销100元左右的鞭炮花圈费用),费用由校工会负担。

四、本规定解释权归校工会,原有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湖南省纪委湘纪发[2013]17号 “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文件内容

 

 

 

                   湖南女子学院工会委员会

                         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

湘纪发[2013]17   


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为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加。

   第二条 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三条  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第四条 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第五条 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者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应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

   第八条 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3111日起施行。《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湘纪发〔2005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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